2020-04-27 10:44:10
恭贺博林达知识产权胜诉案入选
《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宣传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原告】深圳市博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诉【被告】深圳市艾腾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号为(2018)粤03民初第581],荣登《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深圳市律师行业协会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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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林达胜诉案·概述】深圳市博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在本案中诉请保护的包装、装潢所指向的涉案商品为c(Na2S2O3)=0.1000mol/L标准溶液和c(HCL)=0.1000mol/L标准溶液。原告分别在阿里巴巴、中国物资采购网、马可波罗网、原材料商务网等网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涉案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向原告采购涉案商品的许多客户入选历届中国印制电路行业百强榜,这些客户所在城市涵盖上海、苏州、无锡、昆山、深圳、广州、汕头、惠州、东莞、珠海、江门、中山、厦门等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很多城市。原告举证被告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除了各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名称、化学式、生产批次标注时间、限期使用日期标注的截止时间等文字内容与原告存在差异以外,其他诸如色彩、文字布局、图案分布排列等设计要素的组合均与原告完全相同,可以认定被告全体涉案被诉商品使用的是统一的包装、装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判决:
一、被告艾腾达公司、中鼎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标准溶液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博林达公司的知名商品即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和盐酸标准溶液的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艾腾达公司赔偿原告博林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被告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艾腾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债务在人民币7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博林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艾腾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中鼎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0元。
一审宣判后,艾腾达公司、中鼎公司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证据材料繁冗、案情复杂,通过审理过程让我们见识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位法官深厚的专业功底以及睿智、敏锐、高效的处事风格,真可谓是“时代的精英,社会的栋梁,人民的好法官!”
深圳市博林达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6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